王教主 寒生
生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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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寒生立法委員隨中樞移遷台灣,深悟國家之衰弱至此,乃民族精神崩潰所致。發願恢復中國傳統文化,重振中華民族精神,致力之道,當綜合道、儒、墨學術思想,上宗黃帝,貫通天人合一思想,重建固有宗教,啟發新生機運。
王寒生氏自述三十九年,蒙軒轅黃帝降靈啟示,遂不再苦悶,心廣神怡,自信肩負老祖交付創建軒轅教之使命。握有神權,以選拔神職,領導宗友,其佈教宏道,始終憑其個人意識、感應,以考慮教務之設計、推行、認定,對於教團結構之繁簡;屢屢調整,神職職位之名目與定義,單位人數之增減與更改,認為可從實驗中創新,若避成之定製,以免自限者,王氏云「不是組織的形式問題,乃是幹部缺乏,換言之,實在是經費問題。創教的初期,不可發展太快,如後繼無人,不免破產之虞。」「第二代的人,必須很能幹,也有很高的修養,拋開名利,專於心法,才能大有成就,發展在第三代。」
民國40年 閉關靈修 王寒生先生閉關靈修四十九日,早晚祈禱,心齋、寫作。 民國42年(1953) 宜揚教義 王寒生先生於四月借台大法學院禮堂,講墨經,每週一次,續講易經、道德經、孝經等。 民國43年(1954) 參加文獻工作人員座談會 十一月廿五日,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於台南市政府禮堂舉行、全省各縣市文獻工作人員座談會,研討台灣全面修志事宜,王氏經委員黃朝琴推薦,應邀以貴賓參與。會後,王氏與主辦人探討台灣史蹟、民俗、民族精神之源流。益知而信台灣民間篤行尊天法祖之虔誠。 民國44年(1955) 呈重建中國國教芻議 王寒生先生以陽明山革命實踐研究院研究員身份,提出考察台灣民俗社會報告,作成重建中國國教芻議,經院長蔣中正先生於六月十八日批「閱」。廿三日倪文亞函告王氏。翌年六月總統蔣中正在 國父紀念週講「解決共產主義思想與方法根本問題」。強調中國原有宗教,是敬神的民族,信仰自由的國家,希望同志們認清此為精神武裝之所在。而以天人合一學說,打破唯物論辨證法。是為其最大的責任所在。立論精闢,愷切動人,於是,王氏乃檢呈軒轅教典要,即中華道統表與理論要旨,送內政部請求備案。王氏另在八月十日、八月八日先後上呈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蔣總裁及秘書長。又在十一月三十日致函內政部,作補充敘述。內政部接獲王氏呈請備案後,以四五機字第○三五六號函轉達執政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第五組將內政部函件,及王氏呈總裁及秘書長兩函,移請設計考核委員會研議,旋復函云:「關於王寒生同志重建中國國教一事。本黨對於黨員個人之宗教活動,只須其不違背本黨主義,不違背國家法律,自無干涉之理由。 又王同志所稱「國教」一辭,雖經其著名為「中國固有正統宗教」的簡稱。但就其歷史上的觀念而言,所謂「國教」,即有排拒其他宗教之意,故用此一名詞,實易引起社會誤解,且有與憲法牴觸之虞」等語,復經提本會第二○四次工作會議決定:「可照設計考核委員會意見,函復內政部從政主管同志,及王寒生同志」等語,記錄在卷,第五組以代電,復請內政部王部長德溥同志查照,副本抄送王寒生同志。十二月廿八日內政部以四五內機四五一號通知王氏,覆文曰:「台端為重整中國固有宗教,定名為軒轅教,請予備案,到部。經查信仰宗教之自由,為憲法所明定,政府對人民之宗教信仰及活動,只須不違背國家法令及善良風俗,自不加以干涉,至所請備案一節,在有關宗教立法,尚未完成以前,尚屬無從核辦,然亦無礙於台端之自由傳播也」。 民國46年(1957) 開始佈教 三月一日,王氏開始佈教活動,黃季陸、鄭彥棻,徐柏園、陶希聖、黃朝琴、倪文亞、馬紀壯、王德溥、王寵鈞之贊成,允任軒轅教之輔導,以資提倡:王氏更以大宗柏自任,奉中華民族始祖軒轅黃帝為教宗,以黃帝子孫歸宗為號召。 民國46年(1957) 軒轅教總部成立 民國四十六年三月王氏向黃朝琴借台北市開封街十八號一間房為軒轅教總部,王氏獲得個人自由傳佈其教義之宗教活動,在當時極為難能可貴,王氏云:「初起十年佈教經費,均由其個人生活費分出負擔,不向社會勸募。」又億述個人佈教活動云:「參加者寥寥無幾,各種文件亦自己管理,先分若干院,行之無效,改為執事會,也不大便利,遂改為『部』設若干部,又發生問題,有人控我於中央黨部,控我另有企圖,不得已又改為組,以迄至今。」「初期佈道,以民族主義為本,兼及儒家修養之道,從台南文化古都做起,並擬建黃帝廟於荒蕪的億載金城,市長辛文炳准許,台南市議會通過,直至繼任市長林錫山任內,仍未辦妥租借手續,嗣張麗堂市長反對建黃帝廟,而籌款多年又未達成預定數目,祇好放棄。 民國53年(1964) 申請財團法人登記 五十三年內政部,教育部、中央黨部在台灣省博物館舉辦宗教文物展覽,自十月十日起七天, 參展者有道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理教、軒轅教。此七教之述介,刊於五十四年中華民國年鑑。王氏認為是政府默認軒轅教為一正式之宗教,但無明文核准,無一宗教之證明,有時對外,不免困難,乃以捐獻神宮宗社土地等財產新台幣壹千零玖拾萬元,辦理團法人登記。以繼承軒轅黃帝道統,重建中國固有宗教,啟發中國新機運,鑄成新中華魂,促進人類達到大同盛世為宗旨。永久立存,登記為財團法人軒轅教。 民國58年(1969) 1969年4月5日,軒轅教在台北市歸綏街建成大同神宮,作為總部所在地。現任大宗伯為熊起厚。 民國60年(1971) 建淡水黃帝神宮 原擬建黃帝廟於古都台南後改至淡水建黃帝神宮並於全省各地紛紛設立神宮、宗社信徒達12萬人。 民國62年(1973) 正式核准財團法人登記 六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內政部以台內字第五七一八○四號函許可成立,七月十日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登記處登記簿第參拾冊第伍五、伍陸頁第伍玖零號,軒轅教創立人首任大宗伯王寒生為第一至第四屆董事會董事長,軒轅教遂有兩個系統,一為宗教法統道統,一為財團法人。 民國62年(1973) 黃帝四經出土湖南長沙黃帝四經出土(馬王堆古墓)。 民國65年(1976) 於全省各地成立宗社 六十五年以後多在北部活動,在台北市、台中市、嘉義市、基隆市、花蓮縣、台東縣等地方,都成立宗社。」王氏到全省各地傳教,其億述有云:「似很發展,以負責幹部不足,內裡空虛」、「務廣而荒」、「有流行語:王寒生人到,軒轅教隨之而到,王寒生人去,軒轅教隨之而去。」台北市大同黃帝神宮建成,軒轅教總部設於此,為領導中心。來復日崇拜,由王氏講道二小時,自撰講稿,先後成書五冊,嗣經分綱別目,刪重去繁,編輯為生命光華一冊。 民國66年(1977) 軒轅教在港立案 香港政府首先以宗教之名義核准軒轅教立案。 民國72年(1983) 修正財團法人軒轅教捐助暨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軒轅教捐助暨組織章程,由捐助人王氏親自擬定,條文內容,有與法人性質未符者,經與台北地方法院主管科及推事商議增刪,在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予以修正,嗣以移管轄於士林分院,又與民事主辦財團法人官員商討修正,章程規定董事人數,第一屆為七人,第二屆二十七人,此次依內政部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九條「董事名額以不超過十五人為限」之新規定,第三屆董事改名為十五名,第四屆相同。 民國73年(1984) 修正財團法人軒轅教捐助暨組織章程 七十三年二月一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正通過之財團法人軒轅教捐助既組織章程,主要修正者,為「本教總部」,改為「本教財團法人董事會」,「法人之職責」,「各教區與神宮之配合,依照本教宗法及辦事規則行之」刪除,「本教大宗伯為當然董事長」改為「本財團法人董事會董事長,由董事會開會選舉本教大宗伯擔任之」又「本章程經大宗伯核定後,報請內政部核准施行。修改時亦同。」將「大宗伯」改為「董事會」 民國74年(1985) 擬定軒轅教宗法草案 王氏傳教十餘年,始草軒轅教宗法,要則章項之大變更者四次,小修小改又不計數,七十四年委託教內一位法律專家,綜合編撰宗法、繼承法等,完成軒轅教規章整套,王氏親核多時,悅稱妥善,在交付刊行前,又託一位教授斟酌,函曰:「法律是大事,請仔細審核,有兩件大事,一為理論,一為法規,如能完成,已可交代,法規請弟負全責,為盼。」 民國76年(1987) 七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第四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董事長王氏主席報告云:「本教有兩個系統,其一為既經登記為財團法人,即屬政令系統所轄,其二為宗教之法統與道統。登記為財團法人後,一切財產均屬法人所有,如須轉移,必須經三分之二董事同意,並經主管部門核准,方得轉移,絕對不容私人侵佔,故登記為財團法人,對本教頗有幫助,因財產之管理,極為方便,倘由私人管,難免發生糾紛。其次,既經登記,即為合法宗教,有財團法人證書為憑,遠較其他宗教更為合法,再次,財團法人為政府准許之合法組織,本教因此一切行動,均可依合法規定推行,至於本教之宗教系統,在不違反政令之下,可以完全按照本教法統行事,而此種法統一切措施,在政府方面,亦極為尊重。」 民國77年(1988) 教主昇座典禮 王氏九秩壽辰,舉行教主昇座點禮,夫人於濯汶並座受賀,隨後賚命副宗伯熊起厚為大宗伯,掌理教務行政,王氏仍主宏道方針大計。 民國78年(1989) 增補軒轅教宗法 七十八年六月四日王氏又召開會議,就已經確定之軒轅教宗法,提出讀校,宗法序文曰:「軒轅教是根據中國固有的宗教思想,参酌現代科技,對宇宙人生研究的成果,集神學、哲學、科學為一體之新的宗教,宗教無時間性,而能發展,是歷久彌新之氣者;亦無空間性,而化育,是週遍於世而不悖者,本教創立人王寒生先生本乎救人心,救中國、救世界之職志,簡敘建教之理想、使命,以為軒轅教宗法。」又再第四章神職「本教設大宗伯…..」之前,增入一條,曰:「本教尊稱創立人王寒生先生為教主。」 民國78年(1989) 歸真 王氏完成創教使命,六月廿七日蒙老祖召返真宅。第二任大宗伯熊起厚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