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六大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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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宋      寧             十       官      分             方

              之      亦      朝             九       吏      行             戶

              爭      南      蔡      方      頃       奉      郡      方      同      ㈡       ㈠      以      ㈦      ㈥
              議      遷      爾      田      ,       行      縣      田      定      每       土      上      其      有

              ,      ,      為      法      僅       方      ,      法      。      方       色      為      分      方
              清      關      政      反      及       田      各      熙             差       分      第      烟      帳

              理      於      復      對      墾       多      以      寗             大       五      一      析      ,
              汴      水      行      者      田       致      三      五             甲       等      次      生      有

              河      利      方      少      之       擾      年      年             頭       ,      頒      ,      莊
              之      方      田      ,      半       民      為      先             二       款      布      典      帳

              役      面      法      蓋      數       ,      任      行             人       未      之      賞      ,
              均      之      ,      因      ,       乃      元      於             小       盡      條      割      有

              是      推      自      方      惜       詔      豐      京             甲       下      款      移      甲
              水      行      爾      田      乎       罷      五      東             頭       郡      没      ,      帖

              利      ,      西      為      未       方      年      路             三       縣      增      官      有
              之      亦      北      必      能       田      從      ,             人       ,      補      給      戶

              計      不      兩      須      完       ,      開      諸             同       物      二      契      帖

              劃      遺      路      行      成       天      封      路             集       其      條      ,      。

              ,      餘      始      之      其       下      府      效             方       土      :      縣

              其      力      ,      法      功       之      之      之             戶       宜             置
              施      ,      未      ,      。       田      請      ,             ,       多             薄


              行      疏      幾      雖              已      ,      七             令       為             ,
              之      濬      罷      歸              方      取      年             各       籌             皆

              效      黄      之      人              見      稅      京             認       ,             以
              果      河      ,      孺              者      之      東             步       以             今

              ,      同      旋      子              ,      不      十             畝       期             所
              雖      之      為      亦              計      均      七             方       均             方

              然      建      推      明              二      縣      州             田       當             之
              不      置      行      瞭              百      先      選             官       ,             田

              同      ,      ,      其              四      行      官             驗       勿             為
              ,      濬      二      為              十      ,      四             地       拘             正

              而      治      年      良              八      元      員             色       以             。

              荆      御      又      法              萬      豐      ,             ,       五
              公      河      罷      也              四      八      各             如       。

              之      ,      。      ,              千      年      主             勒
              競      濬      不      徽              三      神      其             甲

              競      治      久      宗              百      宗      方             頭
              於      漳      ,      崇              四      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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